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整合思路
2016-02-09■黄云/束平/郭斌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6年4期
■ 黄 云/束 平/郭 斌
(1.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江苏 常州 213001;2.常州市基础地理勘测中心,江苏 常州 213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整合思路
■ 黄 云1/束 平2/郭 斌1
(1.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江苏 常州 213001;2.常州市基础地理勘测中心,江苏 常州 21300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权利,应当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但二者登记机构不一致,登记业务和数据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异。文章从市级职责机构的角度出发,对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后,如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顺利移交,从登记机构、登记业务、登记簿册证、数据库、信息系统等五方面提出了整合主要内容和思路。
登记;整合;不动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0 引言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围绕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我国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管理服务工作。1983年,开展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承包期为15年,到1997年止。1997年,开展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经过一轮、二轮土地承包,形成了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绝大多数地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发放了权属证书。但受当时历史环境和技术条件制约,二轮承包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承包合同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发放到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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