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的法律处理——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损害赔偿的处理

2016-02-06俞斌

山西青年 2016年1期

俞 斌

上海大学,上海 200003



试论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的法律处理
——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损害赔偿的处理

俞斌*

上海大学,上海200003

摘要: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多的出现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次就业的情形,在用人单位使用这些劳动力的时候,由于这些劳动力已经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所以用人单位并不给这些劳动力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一旦这些劳动力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则用人单位就会出现是否按工伤保险标准还是按照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的难题。因为我国在上述二个标准的法律规定均不同且比较笼统,加上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官自由裁量度很大,使得类似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在国际上的处理方法有四种分别是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而我国却在这方面的规定很笼统,操作性较差。笔者认为遇到类似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自愿原则

由于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期,越来越多的出现达到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次就业的情形,在用人单位使用这些劳动力的时候,由于这些劳动力已经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格,所以用人单位并不给这些劳动力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一旦这些劳动力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则用人单位就会出现是否按工伤保险标准还是按照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的难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