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评判标准分析

2016-02-05徐洪波

魅力中国 2016年17期
关键词:租界国际法评判

徐洪波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四川 重庆 401524)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评判标准分析

徐洪波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四川 重庆 401524)

不平等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中的重要研究领域,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近代中国的影响也是影响重大。因为一条不平等条约,损害的是国家的主权和利益。而中国自近代开始,签订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仅仅是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就有二十多个。尽管中国近代签订了诸多不平等条约,但关于不平等条约的标准,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本文就围绕着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标准,来进行研究和分析。

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评判标准

引言:

近代中国虽签订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但关于不平等条约的评判标准,却没有明确的定义。而研究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还要弄清不平等和条约的概念。只有理清了这两点,才能对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有一个大致的评判标准。

一、条约的判断标准和平等的意义

判断条约的标准之一是条约的缔结者必须是国际法主体,而像公司,企业,个人等法人或自然之间订立的文件,不属于条约,因为它们不是以国际法作为主体签订的文件。另一方面,如果文件缔结双方,有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双方签订的文件也不属于条约。所以,条约必须是以国际法作为主体,国家或是国际组织之间签订的涉外文件。

法学上的平等,主要是指文件的程序和条文上的平等。但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上的不平等并不是法学意义上所说的不平等,也不是政治,经济利益上的不平等。虽然它们之间关系密切,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界限。从近代中国签订的条约内容上看,有些条约虽然在字面意思上是对等的,但因为当时的中国不具备实施条约内容的条件,因而在实际情况上,这些规章条件是有利于西方列强的,从本质上看依然是不平等的条约。

法律上讲平等是一种自然权利,是理想和正义的象征,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种理想。法律上讲人人平等,但法律上的平等只体现在程序上,并不代表实际权力上的平等。在国际法中,平等的意义和每个国家国内的法律不同,国际法所指的平等,实际上 国家的平等,这种平等和国家的主权是密切相连的,所以条约的平等和国家的主权有必然联系,两者是不可分割的。

二、近代中国条约的不同分类

近代中国签订了很多不平等条约,根据条约内容的不同,可以将条约分为政治、通商类条约,司法类,军事类、租界类等条约。

(一)政治、通商类不平等条约:政治综合类条约是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大类,涉及的事项比较繁多。这一类的不平等条约主要是因为战败或是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在清朝末年,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了大量的政治综合类的不平等条约。比较典型的有中英《南京条约》、中英法《天津条约》、《马关条约》和《辛丑和约》。政治综合类的不平等条约大都以武力作为要挟,腐朽落魄的清政府不得不出卖国家主权,割地赔款。在近代中国条约中,凡是要求中国政府割地或是赔付战费的条约都属于不平等条约。

在近代中国签订的政治综合类不平等条约中,“割让”和“划界”是有区别的。“割让”是以武力或是其他强制性手段,逼迫另一方让出国家领土,属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划界”是两个边界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的方法,划分边界。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对领土问题进行协商的方法。如果“划界”中的一方,通过强迫的方法让另一方接受划定的边界线,就属于“割让”了。

晚清时期,中国与西方各国缔结的条约大都是商务条约,这种以“通商航海类条约”命名的条约,也大都属于不平等条约。典型的有民国时期,中国与瑞士签订的《通好条约》。虽然条约中的条款在内容是对等的,但在条约的附件中,瑞士提出必须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的行政主权却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另外,一些协定关税在通商类条约中占据重要位置,而一些片面的协定税则制度,强迫中国接受以他们意愿指定的关税税率,侵犯中国的关税主权,企图进一步控制中国的财政。

(二)租界、司法类不平等条约:租界类不平等条约并没有体现在通商贸易中,但租界类条约上的一些司法、税收等方面的条款,要求以外国领事对此有执行权,就完全侵犯了中国的行政主权。在这一类不平等条约中,典型的有英法美三国订立的《上海英法美租界地章程》。这份租界章程中,规定了外国领事对租界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对上海租界内市政管理的归属权,都由英法美三国领事管理。

在收回租界的条约中,一般都含有关于私法项目的规定。比如西方外侨在中国的不动产和动产保护问题,以及外侨在华的地位,这些规定和保留行政参与条款性质是不同的,还需分开考虑。在使馆区的设立问题上,西方列强在使馆区内享有自卫权和驻军权等行政主权,这种租界条约从内容到形式上都属于不平等条约。

在领事裁判权上,虽然从理论上讲,并不是所有的领事裁判权条约都是不平等的,但某些条约中的条款在内容上,很难确定其具有平等性质。而片面的领事裁判权条款,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这些条款涉及到的条约都属于不平等条约。比如,中日签订的《修好条规》,日本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侵犯了中国的行政主权,但在条款内容上,中日双方是对等的,因为中国在日本也同样享有领事裁判权。

三、结束语

近代中国签订的条约数量较大,在判定近代中国签订的条约是否平等时,还要了解条约的缔结的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另外,条约中的条款是否有损中国的主权,这是评判条约平等与否的关键点。把握好评判的标准,就能确定近代中国签订的条约性质,并对此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通过研究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评判标准,也能让我们学会尊重历史,总结教训和经验,强大自己,避免历史悲剧的重演。

[1]侯中军.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及其评判标准的探讨[J].历史研究,2009,01:64-84+191.

[2]侯中军.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标准与数目[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02-27003.

[3]侯中军.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关于评判标准的初步探讨[A].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8年卷)[C].:,2009:26.

猜你喜欢

租界国际法评判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于何时何地召开?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不要用街头小吃来评判北京
基于学习的鲁棒自适应评判控制研究进展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中共『一大』为什么选在上海法租界举行
从晚清竹枝词看西学在租界的传播
评判改革自有标准
美国内战的国际法实践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