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胎儿生存权的法律保障
2016-02-05刁龙
山西青年 2016年5期
刁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女性胎儿生存权的法律保障
刁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按生物学角度来讲,男女出生比例各占50%。但从现实来看,男女出生比例在我国却与这一理论有所差距。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男孩比女孩多生出2400万到3400万,据2013年的人口普查统计人口出生男女性别比例为117.6居于世界最高。这就意味着在当今社会会有将近3000万男性“打光棍”,如果不采取积极措施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无疑是人类自身介入的结果,“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社会保障不完善导致“养儿防老”的现象突出,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发展直接导致女孩出生比例的下降等。对于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防止该问题的再次发生。实现社会男女合理的性别比例,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生存权;婚姻权利;人权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平等权,其中就包括男女平等的权利。也规定了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侵犯,这就从根本法上保障了女性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平等权。但是胎儿是否为权利客体,我国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只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规定了胎儿的权利:例如在民法上规定了未出生的胎儿具有继承财产的权利等。但是目前我国男女比例的现状来看,男性超出女性的人口甚至超过澳大利亚的总人口数,这无疑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压力,也不利于我国法律赋予的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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