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被胁迫杀人问题探究

2016-02-05韩莹

山西青年 2016年5期

韩莹*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550025



被胁迫杀人问题探究

韩莹*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实行犯罪有很多种方式,胁迫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受胁迫人在心里上承受着痛苦或者恐惧实施了笨不该实施的犯罪行为。受胁迫者法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是否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本文将加以简单的探究。

关键词:胁迫犯;胁迫行为;期待可能性;胁从犯

四川宜宾首富章英启被强扣后,四歹徒强迫其杀人作为威胁日后逼款的证据。案件发生后,被胁迫杀人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该富豪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哪种犯罪?基于生命的平等性,受胁迫杀人并不是刑法上的紧急避险。而无法益侵害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都不能对受胁迫杀人的人员作出合理的辩护,对人权的尊重并不应该纵容犯罪。被胁迫杀人行为是法律上的合罪行为。

一、受胁迫杀人不是紧急避险行为

如果要给章英启的行为,即如果想为被胁迫杀人行为找一个理由进行出罪,在目前的法律情况下只能是紧急避险这一种情形了。并且属于受强制的紧急避险。受强制的紧急避险是紧急避险的一种,指的是收到其他人的强制行为而实施的紧急避险措施,在英美刑法中属于被迫行为。被迫杀人行为是否能包括在紧急避险之内?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主观上实行紧急避险的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客观方面看,则是在不得已的额情况先牺牲相对较小的法益从而保全较大的利益。……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