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的体现
2016-02-05杨丹丹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必要性
杨丹丹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
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的体现
杨丹丹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
摘要:企业自“出生”到“死亡”,国家干预在这一过程中的影响体现在方方面面,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对企业的一系列干预手段,旨在阐释国家干预对企业运行的体现以及分析其必要性。
关键词:国家干预;企业运行;必要性;适度原则
国家干预的内涵十分丰富,从干预主体上看,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干预、国家行政机关的干预、国家司法机关的干预以及国家授权“第三部门”的干预。[1]笔者认为,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的干预,并且其干预范围主要体现为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为何要由国家出面对企业运行进行干预呢?基于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普遍性考虑,很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提出了经济法应当针对市场和政府失灵而进行国家干预的法律主张。[2]
国家干预从形态上可以分为国家的静态干预和动态干预。静态干预通常表现为以经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干预,如制定法律法规,出台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政策方针,这大多为常态的;动态干预通常表现为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而采取的非常态下的临时性干预,这尤以国家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干预为典型。[3]笔者认为,国家干预在企业运行中主要体现为静态干预,即国家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从而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企业运行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所指的企业运行分为企业主体资格及企业经营两方面,因为笔者认为经济法中国家对企业的干预在这两方面的体现最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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