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6-02-05张东莹
魅力中国 2016年12期
张东莹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15级法律硕士,北京 100000)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简述
2004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要设立此项制度,在随后2006年实施的保险条例进一步对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资金来源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部门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2009年,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等部门又联合发布了具体试行办法,该《办法》中对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等进一步做出了详细规定,至此该项制度在我国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建立起来的,用于抢救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身体伤害之人或支付死者丧葬费的基金。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通过法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此项制度是由法律设立的在事故赔偿责任人之外,对道路交通事故死伤人员给予的一种公益性质的人道救助。
该项制度的建立有其现实必要性,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拥有量也不断增加,与之伴随的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事件也日益成为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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