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缝中的兴盛:论农地“三权”抵押的法禁令行*
2016-02-05唐烈英
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唐烈英
夹缝中的兴盛:论农地“三权”抵押的法禁令行*
唐烈英
掌握在农民手中的集体土地主要有宅基地、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三地”,与之相适应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耕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称之为农地“三权”;禁止“三权”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农村改革、农业经济发展严重背离,允许转让却限制抵押的立法自相矛盾,导致集体农地权利、权能残缺不全;抵押是“三权”融资担保的最佳方式,国家推行“三权”抵押政策,有利于盘活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有利于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为此,应当将“三权”抵押政策上升为法律,及时修订与之相悖的法律法规。
农村房屋所有权;耕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三权”抵押
1978年,中国经济处于崩溃边缘,农村经济更为落后,农业成为国民经济最薄弱环节。在此艰难历史关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及时召开,作出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农村改革从改造农村基层组织生产关系入手,打破原有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包产到户,建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近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效率。 “可以说,在改革初期,无论是包产到户,还是农村集市的恢复,家庭工副业的兴起,都源于社会结构调整所促发的基层经济活力,其中,土地产权调整所带来的土地经营空间,以及农村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重新落实在家庭基础上,是农村社会经济结构拨乱反正的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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