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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

2017-01-21朱德贵

社会科学 2016年1期

朱德贵



岳麓秦简所见“隶臣妾”问题新证*

朱德贵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披露了一批有关秦“隶臣妾”的新材料。这些史料显示,“隶臣更”具有自由经商和竞争商铺之权利,而“隶臣哀”和“隶臣毋智”也是行动自由且在“狱史”或“令史”领导下从事缉捕罪犯等工作。很明显,他们并非“由于触犯刑律而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秦“隶臣妾”为刑徒之说不能完全成立。《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还向世人展示了鲜活的有关秦“隶”的史料,这些史料为我们正确认识“臣妾”和“隶臣妾”的区别提供了新的依据。其实,秦“隶臣妾”应分为两种:第一种为依附于官府名下之“隶臣妾”,这种“隶臣妾”又分为具有行动自由且通过“从事公”或经营产业而获得经济收入之“隶臣妾”和因触犯法律而被处“以为隶臣妾”者;第二种为依附于私人名下之“隶臣妾”,他们只有获得户主放免后,才能拥有立户和财产支配权。

岳麓秦简;隶臣妾;刑徒;官奴

自20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刊布以来,国内外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秦史的浪潮,其中尤以“隶臣妾”问题最为引人关注。这是因为“澄清‘隶臣妾’的法律地位不仅与时代的划分有重大关系,而且也是判断刑法方面究竟有无刑期这一问题的关键”*① [日]堀毅:《秦汉法制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收入所著《秦汉法制史论考》,萧红燕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31—432页。。因此,学术界对秦“隶臣妾”的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迄今为止,学者们对秦“隶臣妾”身份的认识歧义较大,大致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官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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