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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2-04李晓雨程洁丽

山西青年 2016年14期
关键词:不足建议

李晓雨 程洁丽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新《国家赔偿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李晓雨程洁丽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0

摘要:相对于1994年《国家赔偿法》来说,2010年的《国家赔偿法》弥补了以往的法律缺陷——仅赔偿物质损害,首次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这对规制国家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具有重大影响。但是,10年《国家赔偿法》仅对严重损害公民权利的几种特定侵权行为作出规定,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于赔偿标准、数额受保护的公民权利范围、损害程度等都没有明确指出。本文,笔者将从立法方面详细阐述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的不足之处,并给出相关建议,以期能够促进《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完善。

关键词: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不足;建议

一、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我国国家赔偿责任主要在《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但其中大多为物质所害赔偿,精神所害赔偿极为少见。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①第一次明晰的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赔偿范围、赔偿确认程序上作出了较大改变。

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

(一)赔偿范围规定不明

我国国家赔偿包括主要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但这并不能涵盖所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种类,即使有“其他违法行为”这一条款兜底。《国家赔偿法》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②由此可见,法条只是列出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并不全面,从这里不难发现立法的不严谨之处。再看具体条款的规定也较为粗糙,如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受害者人身自由限制的期限没有给出具体说明,这极有可能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认定困难。.

(二)赔偿标准较为模糊

精神损害本就是一个抽象概念主观色彩较为浓厚,如何将精神损害产生的损失具体化成为较为合理的赔偿数额长期困扰着司法实践具体操作,这是一个艰难而复杂的过程。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就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抚慰金计算的地点标准、时间标准等计量标准存在空白区域,从而致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难以统一。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所应遵循的原则不确定

新《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相应”该如何定位,法条中没有给出我们答案,这将给予法官在赔偿程序中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原则的制度必会引起制度混乱,产生诸多不良现象,如受害人可能会漫天要价损害行为人利益;法官在审理程序中任意决定赔偿的数额,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统一性。法律原则具有普遍应用性,那么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情形下,形成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于完善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对策

(一)明晰赔偿范围

对于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笔者借鉴了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并参照我国民事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下总结:

1.人格权范围。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型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精神性人格权以物质性人格权为基础,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身体自由和内心自由权。

2.财产权范围。这里所称的财产权是具有一定人格利益的物质性权利。如具有纪念意义的或特定用途的物品,私人信件,个人收藏等,对当事人有重大意义,毁损之后不可恢复的物品。行为在损害财产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蕴含在物品中的精神利益。国家行为也应包含其中,如果导致了上述物品的毁坏,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强制拆迁古建筑。

3.其他权利范围。在这里我们就受教育权作出举例说明。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由宪法明文规定的,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其具体规定,这就导致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知道该如何向法律寻求救济。笔者认为虽然随着社会发展,公民的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难以做到具体确定,但对于公民生存和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本权利理应在《国家赔偿法》中体现出来。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设定

就我国而言,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要有具体的标准,标准的设立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包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损害程度,过错责任承担等,以此将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定在程度范围内。与此同时还要将人格权和财产权作区别对待,分别设立标准,以此达到公平公正。

(三)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原则

原则是前提和基础,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划分来说也不例外,它贯穿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始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于此可知讨论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原则势在必行。《国家赔偿法》中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侵权相对区分,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相关原则的确定应当向民事侵权领域的规则和制度进行借鉴。如侵权损害程度、主观过错归责等。对此,笔者就《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作出以下总结:

1.遵循适当限制的原则

2.遵循赔偿与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相适应的原则

3.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4.遵循补偿、抚慰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参考文献]

[1]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M].台北:台北中华书局,1989.

[2]吴东镐.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从借鉴的视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马怀德.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4][德]玛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M].齐晓琨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日]盐野宏.行政救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6]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4-016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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