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2016-02-04刘明煜睢素利
■ 刘明煜睢素利
关于脑死亡标准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探讨
■ 刘明煜①睢素利①
死亡标准 心死亡 脑死亡 医学伦理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传统的心死亡标准在现代医学背景下受到了质疑,对心死亡标准的缺陷认识引发对死亡标准的重新思考以及脑死亡标准的提出。死亡标准的发展转变也使得人们重新理解和认识死亡。在此基础上,作者阐述了脑死亡的科学性及其立法发展和现状,并探讨了脑死亡带来的诸多伦理法律问题;同时也从思想进步、法律发展、医学完善等方面论证了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现实意义。
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No.9,Dong Dan San Tiao,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5, PRC
在现代医学背景下,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质疑。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t和Goulon首次提出了脑死亡概念[1]。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摸索和实践,脑死亡标准在西方国家已经被普遍认可。但是由于死亡是人们重大情感和重大利益问题,所以仍然存在很多争议。笔者主要对脑死亡所带来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探讨了脑死亡标准确立的意义。
1 死亡定义及确定死亡标准的必要性
死亡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对死亡的思考永远都不会停止。何为死亡?这涉及到生命的本质问题,即本体论问题。人不仅仅是一具躯体,一堆基因组,而是体(形)、神(意识)、能群的统一。即一个人是躯体和人脑、具有意识和社会关系能力的实体。人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更是社会意义上的人,社会属性才是人的本质属性。如果一个人不可逆地丧失意识和自我意识,不可逆地丧失社会关系能力,对他来说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人际关系,这就是死亡[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