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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2016-02-02

工友 2016年3期
关键词:所在地人民法院分公司



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

《工友》编辑部:

我与一家公司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分公司提出了“发生劳动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只能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只能向花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两地相距上千公里,一旦出现纠纷对自身维权不利,但如果我不答应极可能不能获得该份工作,于是我表示接受。谁知,半年前我恰恰在上班期间受到伤害,因分公司否认我构成工伤而与分公司发生争议。请问:我能否置与分公司的约定管辖于不顾,直接就近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张锡秀

张锡秀读者:

你与分公司的约定管辖无效,你可以直接就近提起仲裁乃至诉讼。

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不能适用约定管辖。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其中所指的约定管辖,只针对一般民商事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而不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另一方面,劳动争议案件只能适用法定管辖。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明确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再一方面,本案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正由于本案所涉约定管辖内容系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所提出,侵犯了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你的合法权益,排除了你的管辖选择权,且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自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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