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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选应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大门

2016-02-02李忠林李曌

关键词:聘用制助理审判

●李忠林 李曌

法官遴选应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大门

●李忠林 李曌

一、司法改革形势催生了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

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加之经济形势不断下行,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人少特别体现在审判辅助人员的缺乏上。多年来,由于编制有限,各级法院普遍招收了大量聘用制书记员和聘用制法警,去年以来,为应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区开始尝试招聘聘用制法官助理。聘用制法官助理作为一个不断扩大的新兴群体,正在成为加强审判团队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江苏28家法院面向全国高等院校公开招聘179名法官助理,广东广州珠海区公开招聘70名法官助理,都是采取合同聘用制方式。在山东省,济南平阴县法院是较早公开招聘法官助理的,2015年他们联合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财政局面向全国招收聘用制法官10名,后又陆续招收12名,目前聘用制法官助理已达到22名。

(一)缓解法院政法编制不足的矛盾。受政府控制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影响,加之司法改革对法官员额压缩的要求,近几年,中央政法编制的增加几乎停止,基层法院的编制增加更为困难,而现有编制远远满足不了案件大幅增长的办案需求,法院不得不采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不但要聘用书记员和法警辅助工作,更需聘用相对优秀的法律专业大学生进入法院工作。

(二)减轻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以笔者所在的平阴县法院为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尤其是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2016年上半年新收案件3918件,同比上升87.28%。其中一半以上为民商事案件,案由涉及80余类,案件数量和种类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态势。在原有法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增加审判辅助人员来缓解办案压力。将审查诉讼材料、庭前证据交换、草拟裁判文书等工作交由法官助理来完成,使法官能够专注办案,从而提高审判质效。

为法院审判团队建立梯次后备人才。以平阴法院为例,该院从2013年就探索审判团队建设,推行合议庭和主审法官负责制,审判团队的核心是法官,关键在配好法官助理,由于在编法官助理远远不能实现与法官的等比配置,现累计招聘聘用制法官助理22人,占全院法官助理人数的一半,均为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半数以上为研究生学历,绝大多数均通过司法考试,接受过4年及以上正规的法学教育,基础知识扎实,法律逻辑思维强,能为基层法院带来活力,有利于传承司法经验和培养后备人才。

为法科大学生创造更多实践机会。近年来,法科大学生就业面临严峻形势,大量法科毕业的本科生以及研究生浮动在社会,这不仅是一种教育的失败,更是对法律人才的极大浪费。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将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二、聘用制法官助理面临着一些体制困惑

(一)缺乏身份认同感

聘用制法官助理多为年轻的法律精英,即使法院没有给予其正式编制,但作为刚毕业的学生仍然愿意积极主动地接受这份职业,一方面可以先缓解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做准备。法官助理上岗后绝大多数工作在一线,任务繁重,工资待遇虽然比聘任制书记员高,但与正式编制人员的差距仍然存在,而且没有与之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与“铁饭碗”相比缺乏职业安全感。作为一支年轻的队伍,大部分尚处于未婚,面临着定居、购房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担心“合同制”的身份会影响个人问题。另外,没有正式编制会导致聘用制法官助理在工作时缺乏归属感,头戴“临时工”的帽子,心理敏感度高。所以,一旦有更好的机会,就会选择跳槽,流动性大,而且法官助理多为外地户籍,选择离职的概率更大一些。这样一来不仅造成后备人才资源的流失,也不利于审判团队的可持续发展。

(二)向法官晋升存在鸿沟

我国现行法官遴选制度普遍针对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人员。法官员额制首先在上海进行试点,法官数量为法院总职数的三分之一,法院内部形成了激烈的竞争,法院体制外的人很难打破机制进入遴选。当然也有部分法院在试行中,尝试吸纳优秀的律师和法学教授担任法官。法官遴选的意义在于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吸纳优秀的法律人才,然而遴选对象的局限性,使漂泊在外的优秀法律人被拒之门外,与域外法官遴选制度重视开放性和多元化形成鲜明对比。在美国,各州选任法官的方式有多种,其中最受民众推崇的方式是州民审查制、公开选举制,无不体现着民主色彩。公务员身份并不是参选的必备条件,更能实现法律人之间的互动,为优秀人才开辟了供给渠道。

三、为聘用制法官助理构建体制保障

(一)延长聘用年限,强化组织认同。“留不住人才,未必只是差钱”,在给予充分物质保障的同时,更应做好身份上的一视同仁,使他们摆脱高层次“农民工”的自卑感,增强组织认同。

一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提升稳定感。当前,聘用制法官助理一般与政府或法院签订一年或两年期限的劳务合同,工资由当地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只能参照企业人员的标准。可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并保障工资待遇,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同工同酬。一方面可以稳定人心,另一方面利于积累审判团队的人才资本。

二是切实平等对待,加强组织认同。给予非在编法官助理更多的关爱和尊重,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其归属感。在业务培训、薪资提升、休假、提干、评优等方面一视同仁。制定人才长期培养计划,加强组织认同管理,稳定人心。加强思想上的引导,淡化身份差别,调动积极性,增强团队意识。

(二)法官遴选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大门。近年来,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声音不断增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律专家学者普遍建议,探索从法学教师、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进一步扩大司法官来源的渠道。我们认为,既然优秀的律师和法学学者可以进入法官遴选,那么法官遴选的大门为何不能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法官助理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一般从事审查诉讼材料、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当事人、查阅案件资料、起草法律文书等相关工作,与法官长期接触,既熟悉法官工作,又了解审判工作的程序和规律,被选任为法官后能很快地适应角色转换。如果能扩大法官的选任范围,使优秀的聘用制法官助理加入法官队伍,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才选择法官助理这一职业,充实审判团队。聘用制法官助理对法官这一职业同样抱有极高的热情,被遴选为法官更能激发他们的归属感和自豪感,使其职业规划更有目标有方向。近年来,教育厅广泛开展的双千计划,实现了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的互聘,可见法院公开选拔高层次审判人才正逐渐成为一种趋势。我们应顺应潮流,探索建立开放的法官遴选机制,坚持多元化和开放性的原则,去行政化,拓宽法官来源渠道,向聘用制法官助理敞开大门。

一是严格法官助理的聘用条件和考核机制。聘任制法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具有普通大学法学或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职业资格证书;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加强对聘用制法官助理的管理和考核,应重点考核其承办案件的质量和综合业务素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解聘。

二是探索建立聘用制法官助理参加法官遴选的准入机制。建立基层法院推荐机制,要符合28周岁以上,具有4年以上法官助理工作的基本条件,同时,要在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并经基层法院推荐,才能报名参加法官遴选。

总之,推进并落实法官助理制度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落实法官员额制,合理配置法律人才资源有重要意义。为优秀的聘用制法官助理提供一个上升渠道,既能体现公开平等选拔人才的原则,又能确保法院审判团队的稳定,促进法院工作的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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