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特殊问题分析
2016-02-01金丽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国家
金 丽
(230000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 合肥)
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特殊问题分析
金 丽
(230000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合肥)
我国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表明了国家对公民人格的尊重,也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制度的开始,可谓是一大进步。但是我国的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制度仅仅是刚开始,具体的规定、操作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拟从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重点分析精神赔偿制度的特殊问题,最终提出完善建议,期望达到为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国家侵权
一、胎儿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人类进入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的同时,人类文明越来越发达,现代生活纷繁复杂、意外失误层出不穷,出现许多案例是人在出生前就遭受了非法侵权,致使其出生后身体健康,乃至心灵精神方面遭受巨大的痛苦。再者,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医学技术突飞猛进,很容易认定出生前所受侵害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医院输血案”,怀有身孕的母亲因车祸受伤,某国立医院为其输入带有艾滋病毒的血,导致该胎儿未出生既已感染艾滋病毒,其在出生以后的生活中很可能备受歧视,给其精神造成严重的损害,此时该胎儿是否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谁代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