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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语言的特点

2016-02-01朱远峰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执法者逻辑性行政

朱远峰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

执法语言的特点

朱远峰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语言的运用,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没有语言的运用,执法活动无法开展。执法语言既具有现代汉语的一般特征,又具有鲜明的职业特点。总体来说,警察执法语言兼具法律性与服务性两大总特点。

执法语言;法律性;服务性

一、法律性特点

行政执法权源于法律,故执法语言的特征具有法律性,执法必须确保公平公正,语言要具有准确性和逻辑性,同时保证高效简洁。

1.执法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性

只有准确唯一的表达,才会有确定唯一结果,法律决定或者其它法律文件应绝对禁止模棱两可。法律文书的书写需要具有针对性,一事一议,论述需要到位、透彻。就现状而言,执法过程中语言的程式化比较严重,同一类文书几乎千篇一律的使用同样的语言,缺少对于具体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引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的逻辑关系的论述,仅仅是将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简单的堆砌在一起。法律条文是普遍性规范,而每一案件事实有其特殊性,想要衔接在一起就需要准确的语言进行有逻辑的论述,模板化的书写不符合执法语言的准确性和逻辑性。

在司法中同样有语言使用的程式化现象,但是在执法过程中该现象更加普遍。姜明安说:“执法上的所谓形式主义比司法更加形式化,我们可称之为司法殿堂效应”。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这样表述:“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这句话照搬了行政处罚书模板中的普遍性规定,文书中再没有任何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描述。到底涉案财物是什么种类、有多少、被安置在何处都没有详细的交代。模板化的语言能够明显的提高效率、但是机械照搬和简单堆砌不做任何分析论述,就谈不上语言运用的准确性和逻辑性。

2.执法语言需要高效、简洁

行政执法的效率原则是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语言以它的物质结构系统,承载着丰富、厚重的社会文化信息,是一种有价值、可利用、特殊的社会资源”。[1]语言是一种资源,执法语言也是执法资源的一种,过度的使用意味着执法资源的浪费、执法效率的低下,必然增加执法成本。所以“效率原则”体现在执法语言上,就是语言的使用不罗嗦、不过度。

最近出现很多新型的执法方式,如:“鲜花执法、静坐执法、眼神执法”等;从法律语言的角度,可以将这种执法方式称为“体态语言执法”,中国文化传媒网报道:“西安50名城管花45分钟试图用眼神劝离六桌占道食客”;“ 在城管人员一句句软磨硬泡下,6桌的食客只好起身结账。劝离这6桌食客用了45分钟。”荆楚网报道:“3名女城管给配合执法者奖励一支鲜花但是鲜花的力量似乎微乎其微”。该种执法方式与“暴力执法”相比较尽管很文明,但是其以过量的时间付出为代价,效率低下,实际上也不可行。

二、服务性特点

基层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强烈的 “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服务群众意识, 所以语言使用上首先保证通俗化,其次要注重真诚有礼。

1. 强调执法语言的通俗化

通俗化是指执法人员与相对人沟通时,要使用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语言, 如涉及到公安专业术语或法律概念时,要尽量将抽象难懂的语言转换成群众能够理解与接受的语言。法律语言往往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语言,比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经常遇到的专业词语“不可抗力、行政复议”;在行政违法告知书中出现的“抗辩权、听证”等等的词语。大多民众不具备法律知识。专业性很高的法律术语对于他们来说很难理解,不能让相对人糊里糊涂的接受处罚。必须要充分保证相对人的知情权。

2.执法语言需要客观、理性

要保证“公平”、“保障人权”等现代法制理念在执法活动中切实的贯彻,首先需要消除语言使用上的不公平现象。 如:语言暴力化现象 、语言歧视等现象。语言歧视包括语言实体歧视、语言姿态歧视。前者是指使用语言时的错误认知,包括对语言交流对方所操语种、方言的蔑视,也包括对措辞用句的不屑;后者是指使用语言时不正确、不可取的态度,导致语言态势冷漠、粗暴。如呵斥、辱骂、颐指气使,都属于这种语言歧视。语言态势和身体行为是一样的,伴随执法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粗暴,用语野蛮就不可避免[2]语言上的不公平本身就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践踏。人人平等并不是给执法者在执法实践赋予特权,执法者与被执法者都是平等的,执法者有义务使用平等的语言。语言暴力和语言歧视等现象是对于人权的侵犯,在行政执法中,语言交流最多,那么这种暴力、歧视语言的使用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的损失,甚至引起暴力。

三、对执法语言使用的建议

首先,完善关于文明使用执法语言的规定,并且建立考核机制。执法机关内部应该在其出台的《行政执法规范》中对执法语言的使用有直接的规范。目前的执法规范中如此直接规定的比较少。其次,将执法语言分类规范处理。需要将执法语言分为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甚至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的肢体语言都需要具体规定。最后应当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将执法语言是否规范最为考核的要素之一。

[1]陈章太:《语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2008.2.中国语言文字网

[2]刘红婴:《法律语言学》2007.2月(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3页。

朱远峰(1988~),男, 甘肃定西人, 在读硕士,法理学专业,法律语言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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