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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成立前的合同责任归置

2016-02-01李璐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

李 璐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论公司成立前的合同责任归置

李 璐

(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公司成立前交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了公司法律人格的获得与未来的发展,发起人往往会签订一系列先公司合同来获得利益。但是由于成立前的公司作为法律主体的身份不明确,涌现出一系列难题。面对这些问题,各国法律为了使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利益获得最大化,对其中涉及的主体进行了约束与规制。与之相悖的却是中国对于这个问题上显示的疲软无力的状态。因此,我们现阶段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学习借鉴境外国家的法律规范与理论实践,并与中国的历史国情相结合,以寻求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

先公司合同;设立中公司;发起人;责任归属

一、公司成立前交易的内涵

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必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定是渐次生成的。发起人为了将一个组织由合伙形态演变为一个受法律保护、可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主体,需要完成一系列法律行为。“先公司阶段作为公司法人成立前的过渡阶段,也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与社团法人和无权利能力社团的长久性不同。”那么,这个临时阶段的起始点与终止点究竟该如何定义呢?

对于设立中公司的起点来说,学术界争议颇多,主流观点为以下两种:①“设立中公司是指自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时起开始至公司完成设立登记之前的公司雏形”;②“设立中公司起始于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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