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轻微瑕疵决议撤销之诉之裁量驳回问题研究
2016-02-01林红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制度
林 红
(610041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股东会轻微瑕疵决议撤销之诉之裁量驳回问题研究
林 红
(61004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由于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下同)第22条的规定存在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等问题,导致实务中法院在审理各种纷繁复杂的股东会决议效力诉讼案件时,司法不统一的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拟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诉讼中存在的一些较突出的司法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探析,集中论述轻微瑕疵决议撤销之诉之裁量驳回问题。论述分为三部分,先以相关案例为切入点提出问题,接着对问题展开探讨,最后提出立法建议。裁量驳回制度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建议我国应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该制度的适用标准。
股东会;轻微瑕疵决议;撤销;裁量驳回
1 提出问题
1.1有关轻微瑕疵决议撤销之诉的两个司法不统一案例
1.1.1案例1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
被告:上海中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中道公司)
2005年2月18日,甘某、陈某某、薛某、郑某、沈某、王某共 6人一起投资设立了中道公司。2005年11月,在沈某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给股东王某之后,中道公司的股东变更为甘某、陈某某、薛某、郑某、王某。2009年3月10日,中道公司发出一份股东会议通知给陈某某,其内容为:“定于 2009年3月27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在上海市丽园路 708号 4001室召开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剥夺陈某某股东资格。”之后邮局退回了此通知。股东会由中道公司按期召开,其中股东甘某、薛某、王某参加了这次的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一项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剥夺陈某某的股东资格),且做了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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