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与“僵尸”企业治理
2016-02-01张锐涵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张锐涵
(510000 中山大学 广东 广州)
公司清算与“僵尸”企业治理
张锐涵
(510000中山大学广东 广州)
僵尸企业的存在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巨大危害,清理僵尸企业已是我国当前供给侧改革的重点内容。对无法通过各种治理方式重获生机的企业,就应遵循市场规律将之淘汰。公司清算制度作为市场准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效实现清退僵尸企业的目的。
僵尸企业;公司清算;解散;清算程序
一、公司清算与僵尸企业的基础理论
公司清算,通常是指在公司解散后清理公司财产,终结以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依照不同标准,可以将公司清算分成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清算程序:①按照公司清算是否按照破产规则进行,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②非破产清算按照清算方法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强制方法的标准,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③法定清算按照受法院和债权人干预程度的不同,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从文义上看,公司清算包含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但由于破产清算由《破产法》调整,因而在法律实务和学理运用中,公司清算通常指的非破产清算,是与破产清算并列的概念。本文的公司清算也仅指非破产清算。
总体而言,公司清算发生在公司解散(因分立、合并导致的解散除外)之后,是以终结公司尚存法律关系为主要内容,以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为最终目的的法律制度。
僵尸企业一词最早出现于对1990年代日本经济衰退的研究中,指接受信贷补贴的企业或没有利润的借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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