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适格问题的经济分析
2016-02-01李虹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国家
李虹桦
(100073 北京农商银行 北京)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适格问题的经济分析
李虹桦
(100073北京农商银行北京)
本篇论文旨在从利益平衡角度入手,除却刑事诉讼法惯常所担当的社会角色,以经济法的视角来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适格问题,是一次用经济思维考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初步尝试,探索更加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中国刑民不分的漫长岁月里,刑事诉讼法是种模糊的存在,它的依附性与后生性(是指只有刑事实体法上相关权利义务产生,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制度,此即后生性)似乎注定了它的工具地位与价值。因而,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实现工具,它自然有着与其相同的基本理念,尤其是在初期的很长一段历史时间里甚至可以说是完全相同的,刑事程序法的存在意义就在于贯彻形式实体法的精神与原则,更具体地说,是依法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原则。
在清末的法律近代化浪潮中,刑法开始自立门户。上述原则体现得更加淋漓尽致。而此时的刑事诉讼法也由于它所依附的主体地位提高而自身也获得地位上的提高和价值上的独立。
随着刑事实体法学科研究深度不断深入,学问日益精进,附属其上的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也日益突现,程序法的工具价值地位不断下降,而它的独立价值逐步成为更能表征其自身理念的本质性价值。只有重视程序法的独立性,才能以更具特色和针对性的研究态度和思维方法,在社会飞速发展变化中捕捉到程序法新生的独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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