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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问题

2016-02-0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出资烟台债权人

李 苏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浅析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问题

李 苏

(264005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人力资本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能否作为一种出资方式,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关注的问题。本文从论述人力资本及其出资的概念入手,在论述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了目前建立人力资本出资制度面临的障碍和解决的建议。

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出资;法律障碍

对于公司发展来说,人才价值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就是其不竭向前的动力。而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则是从根本上实现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的有效途径,并会起到为公司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形成良性互动的促进作用。本文试图从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角度,对人力资本纳入公司法出资范围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人力资本的内涵

(一)人力资本的概念

按照舒尔茨的理论观点,资本有着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物质资本形态,另一种就是人力资本形态。人力资本,指的是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具体到对于出资的公司对象来说,人力资本就是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

(二)人力资本的特征

相比物质资本来说,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首先,具有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因为人力资本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必须依附于特定个体的知识、技能等,这些只能通过特定的个体才能得以运用。其次,具有无形性。尽管人力资本的载体都是有形的,但人力资本主要表现为无形的知识资源或体力资源。最后,具有稀缺性。由于人力资本的形成需要投入时间、精力等稀缺性资源,所以个人所能获得的人力资本是有限的。而且水平越高的人力资本,其拥有者的人数也就越少,稀缺性也就越大。

二、人力资本出资的合理性

公司资本往往应该具备两方面的功能,一是经营功能,资本支撑着公司的营运和发展,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条件。二是债务清偿和担保功能,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保障。

(一)人力资本具有经营功能

当现代社会中物力资本供给充足,人力资本就会成为生产中的决定性因素。对高新技术型公司来说,重要的就是如何利用技术人才和创新技术。当前财产形式日渐多元化,出资方式也相应要求多样化。允许以人力资本出资入股,按照相关原则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就是关键性的制度。实践中也证明了人力资本具有强大的经营功能。

(二)人力资本具有担保功能

以物质资本为公司信用基础的观念,其实是对资本本质的误解。实践表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实现与公司资本的多少和维持并无必然正比联系,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信用体系也不能足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公司的责任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其经营效益的高低,这点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追求不应局限于静态的资本,而更应关注资产的动态运营效益,唯有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

三、人力资本出资面临的障碍及克服

(一)人力资本评估问题

允许人力资本出资就意味着对其必须进行评估。由于人力资本都蕴含于人身之内,这种私有性的信息难以为社会公众所充分认识,并且往往会取决于环境、态度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人力资本价值不具有恒定性,加重了评估难度。

但并不是不可操作的。首先,确定评估主体。不应禁止自行评估。允许人力出资,就是基于意思自治精神,所以对出资的评估也应允许自我进行。即使涉及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可用事后追责形式补救,而不是绝对遏制。其次,加强评估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可规定评估方对其资产评估报告承担连带责任,当评估含有虚假成分,导致利益受损时,应向受损的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建立定期评估机制。由于人力资本的不稳定性,经过一定期限,应对人力资本进行重新评估,重新确定其价值。这样才可以及时掌握价值状况,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人力资本出资人的责任问题

人力资本因其人身依附性的特点,并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并且会随着其所有者知识、技术和能力的下降而发生贬值。针对这些风险,应建立几种有效制度加以预防和克服。

首先,建立合同约束制度。如果人力资本出资者在被聘用的过程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他的出资则将立即停止。因此,用制定合同的方式来约束人力资本出资者的违约行为,在其擅离岗位拒绝履行出资的情形下得到适当的惩罚是非常有必要的。合同的签订可允许多种方式的存在。

其次,建立强制人身保险制度。指以人力资本进行出资的股东,根据其人力资本折价额投保人身险,并设定保险的受益人为公司。因为人力资本的价值与运用完全依赖于其所有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这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所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一旦出资者遭受伤病死亡的危险时,公司可以通过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来弥补由此而导致的人力资本存量的减少或灭失,从而保证公司的资本。

另外,上文所提到的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和完善评估责任等,也是加强人力资本出资人责任的其他方式。

(三)人力资本出资对交易安全的威胁问题

以人力资本出资而获得的股权,实质上是一种 “掺水股”,与之从事交易,安全系数令人担忧。所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应重在法律责任机制的设计。

1.建立人力资本出资公示制度

由于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差异性,为了降低风险,平衡利益,我们应当对人力资本出资者和其公司进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使得人力资本出资情况明确公示,使债权人在交易时对其风险由较为明确的认知,在风险明了的情况下实现交易,进而减少纠纷和交易威胁的发生。

2.人力资本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

人力资本出资者兼具劳动者和股东双重身份,公司利益与其密切相关。所以人力资本股东应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即不得以其人力资本向与其所出资公司的业务相竞争的企业出资,否则,应向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不仅保护了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也从侧面保护了第三方与其公司交易的安全。

[1]李友根著.人力资本出资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潘涵.关于人力资本出资合法性问题探讨.当代财经.2006.1

李苏(1992~),女,汉族,山东菏泽人,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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