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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

2016-02-01张明月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时代活动

张明月

(453613 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 河南 辉县)

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

张明月

(453613河南省辉县市常村镇人民政府河南 辉县)

在21世纪,我们都感受到了高科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高科技向人类社会各个领域的渗透,正改变着世界经济形态和发展过程,使人类从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走向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新兴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即由物质经济形态转入知识经济时代。高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未来展示了广阔而美好的前景,使全社会的生活质量发生质的飞跃。同时也对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推出了传统民商法律制度所无法解决的诸多新兴领域。如果民商法不适应高科技社会的要求,随时以开放的心态和实事求是的精神面对纷繁复杂的新问题,民商法将面临捉襟见肘的尴尬境地。因此实行民商法的变革和创新,回应高科技发展的现实挑战,已是新世纪大势所趋。

高科技;民商法;创新

高科技时代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主要表现为它扩大了传统民商法中意思自治、平等原则的内涵,同时使得安全和效益成为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以网络民商事活动为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相互之间的交易规则,是网络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网络民商事活动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切实的保障,如联合国贸法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4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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