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小额诉讼案件程序保障制度
2016-02-01吴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程序
吴 洁
(201306 上海海事大学 上海)
浅议小额诉讼案件程序保障制度
吴 洁
(201306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自2012年新民诉法发布后,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小额诉讼程序确立后,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导致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2015年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开始施行,专门章节规定小额诉讼的若干争议事项,在一定程度上对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保障。
小额诉讼;新司法解释;管辖权异议一审终审制
一、小额诉讼程序概述
小额诉讼的特征(与简易程序对比)
小额诉讼在我国起步较晚,2015年2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额诉讼程序的规定划在了简易诉讼程序中。尽管如此,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仍有本质的区别。而之所以在我国如此划分,与司法资源配备不够完备和司法体系不够完善有着直接而必然的关系。
从立法目的来说,小额诉讼本着提高司法效率而设立,对于其所设立的小额案件,属于一种新标的案件。对程序要求必然要低于传统的诉讼模式。从我国近两年来的司法实践看来,小额诉讼程序的效率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突破了传统模式的。而简易程序,则是为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大众对司法权益保障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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