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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2016-02-01董梦缘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制度

董梦缘

(271000 山东科技大学 山东 泰安)

论买卖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董梦缘

(271000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泰安)

在现代社会交易背景下,物品买卖无论是动产亦或是不动产均已达到了较高度的自由程度,买卖合同的订立愈加普遍,甚至达到了简便快捷。但也正是由于这些,所有权的侵害愈加严重,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事件也广泛频发。

买卖合同;善意第三人;恶意;追偿;救济

一、善意第三人制度应用于买卖合同的背景

在社会交易背景的发展变化下,商品交易及合同订立的普遍带来了许多随之而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设立需要的几个条件:第一,存在订立合同的主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必须是依法、合法的;第三,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四,合同的成立应包含要约和承诺。规定明确但却较为笼统,并未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有“了解义务”,即了解合同标的物的归属,权利的归属等等。于是现实生活中常常上演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房屋的合同,然而房屋的所有权人却是丙这样的闹剧。正是在这种种的社会现实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这样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相应的规定了善意取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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