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法律监管探析
2016-02-01章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章 琰
(510320 广东财经大学 广东 广州)
民间金融法律监管探析
章 琰
(510320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在中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大经济背景下,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的政策性要求不断放松,使民间金融得以迅速发展。民间金融是的地位也有所上升,然而由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所已发的社会纠纷和犯罪,已严重阻碍到民间金融制度体系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民间金融体系,适时加强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民间金融;法律责任;监管
一、民间金融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力,对于民间金融的监管,政府都不是由其自主发展的,而是采取各种政策加以干预或监管,这是由民间金融所处的特殊地位、性质决定的。
1.民间金融融资的金融属性之内在需求
金融即资金的融通,民间金融也是社会资金的融通活动的一种,就其本质而言属于金融的一部分。民间金融具有比正规金融更大的市场风险性,政府对其干预度和关注度皆高于正规金融。金融市场的失灵主要包括垄断、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三种,从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来看,这三种风险已经产生,例如民间金融的垄断风险造成大量民间借贷机构和个人不断扩张,借贷利率被大幅度推高,冲击着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民间金融的信息不对称使放贷机构对于债权人选择仅单方面从贷款利率等外部条件进行筛选,易造成不公平竞争,真正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无法与能够提供高额借贷利率的部分不规范企业公平竞争,无法真正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甚至造成放贷者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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