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016-02-01高宁一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徐 静 高宁一
(130117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 长春)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徐 静高宁一
(130117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部分,是划分经济法的存在的根据,也是研究社会关系的基础,只有对社会关系的追本溯源,滤清脉络,才能有指向性的进行法律调整,形成一个法律体系。如果没有对其进行研究,就不会知道各种社会关系需要哪些法律作为客观指导,也不能够划分出各种法律部门,最后就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所以,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调整对象
对于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重要。要明确什么是调整对象,是否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不过这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存在多种说法。所以,只有深入探索社会关系,追其本源,了解相互关系,才能找到相对应的法律,也就才能真正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下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观点总结:
一、《民法通则》颁布前的观点
关于《民法通则》颁布前的观点大概有三种学说。第一种是综合经济法学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经济生活的综合调整的法律关系总和;第二种是纵向经济法学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纵向经济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性,但这种观点有一定不足之处比如: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只有纵向经济关系,不包括调整其他经济关系、过分强调国家机关是主导一方,另一方处于被动地位,明显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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