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债务
2016-02-01邬伟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邬伟杰
(133002 延边大学 吉林 延吉)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
邬伟杰
(133002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夫妻各自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流也明显增多.除了夫妻一方代理所为的“日常家事”之外,因将夫妻的个人债务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导致双方的纠纷,最终酿成离婚的现象。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少的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提出若干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制度;家事代理权
夫妻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以双方或者单方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变得从总类到数量都越来越多,而且将日益丰富。如何在尊重传统,维护夫妻间关系稳定的同时,保护好每个个体的个人利益成为当前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同时,夫妻婚姻而产生的特设身份关系,在对外的交往中,天然的存在一体性。而夫妻对外的经济交流所产生的收益和负债,却不全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或者负担。当出现共同收益或者负担发生争议的情形时,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如何保护好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更需要我们进一步深思。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到底何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我们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进行界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相互争论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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