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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现存问题研究及其对策

2016-02-01秦嘉悦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现场勘查现存问题对策

李 钰 秦嘉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现存问题研究及其对策

李钰秦嘉悦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是现场勘查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见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保证程序正义、制衡相关权利,同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贯彻落实,其中不仅有程序参与人的主观原因,更是因为该制度缺乏存在意义和执行细则。因此,从立法和实践中切实落实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现存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因此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越来越会利用他们所熟悉的法律知识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直接要求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犯罪嫌疑人极易利用侦查机关勘查时程序不合法的借口来质疑现场勘查所提取的痕迹物证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效力。

一、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概述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在案发后,为了查明案件性质及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发现犯罪线索、揭露证实犯罪嫌疑人,而运用的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手段,依法对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和现场勘验工作。①现场勘查见证人是指被侦查机关邀请到勘查现场,对现场勘查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必要时为此作证,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人。

目前我国关于对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有关规定不是很多,也不是很详细,其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文:一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两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二是《刑事诉讼法》第131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三是《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检查规则》第28:“公关机关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做见证人。”从以上规定可得知,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在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方面的规定少之又少,且都较模糊。

二、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实际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侦查程序自身的秘密性质以及受我国传统文化和影响,我国现场勘查见证人不能够很好的执行,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有关见证人制度的法律不完善

由于法律对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见证人的权利义务也就较为模糊,以至于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见证人并不知其勘查前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权利和见证之后对见证内容的保密义务,从而使见证过程流于形式亦或在见证后泄露勘查秘密,致使邀请见证人后得不到预期的见证效果。

(二)邀请见证人存在阻碍

首先,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多数群众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意参与到其中;其次,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在某些特殊自然环境下无法邀请到适格的见证人,;最后,因为没有有效的补偿制度,加之现场勘查时间较长、乏味无聊、甚至场面血腥,使得很多群众望而却步。

(三)邀请见证人与高效勘验、现场保密相矛盾

现场勘查自身的要求和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要求具有矛盾性,不能够统一。首先,现场勘查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快速勘验现场寻找相关线索,甚至通过勘查现场能够迅发现嫌疑人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锁定犯罪嫌疑人的去向,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然而如果邀请见证人,将会拉长勘查现场的时间,很大程度上影响勘查的速度,易贻误战机。此外,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与现场保密的原则相矛盾。

(四)诉讼耗时长成为一大障碍

一起刑事案件从侦查开始历经起诉直至审判,历时较长,少则几个月,在此期间,见证人会多次被邀请,对现场勘查的过程中提取的证据进行核实。尤其是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为了充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反复向见证人核实现场勘查时提取的证据,这将会给见证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的不便,而且如今交通发达,人口流动极大,所以很难确保勘查时所找的见证人能够随叫随到。特别是多年的积案,更无法保证能够及时对勘验检查笔录或当时提取的证据进行核实。

三、完善见证人制度的措施

为了充分保障现场勘查程序合法性以及更好的保障人权,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明确见证人权利义务,加强见证人制度程序性制裁

权利和义务一直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履行义务就应享受权利,违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通过完善立法来明确规定见证人的权利以及义务,从而使见证人能够依据法律明确规定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比如见证人应享有实地观察权、对勘查过程情况的知悉权,要严格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等。

(二)建立见证人奖惩机制

为了保障见证人在见证过程中能够忠于事实、实事求是,认真履行见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为了能够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对见证人应该提供必要的费用,比如交通费、餐饮费等。通过奖励补助机制来提高见证人参与的积极性,促使见证人能够积极的履行见证人职责。此外对于重特大案件还应该给予额外的奖金。

(三)对见证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侦查机关要尽可能的对现场勘查的整个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进而对现场勘查的整个过程的原貌进行记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起到一双“无形的眼”的作用,能够极大程度的促使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认真执行见证人制度。而且可以客观还原现场勘查的所有事实,当辩方在庭审过程中对现场勘查所搜集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可以以此有力的予以回击,赢得评审团的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四、结语

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是现场勘查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见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保证程序正义、制衡相关权利,同时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贯彻落实,其中不仅有程序参与人的主观原因,更是因为该制度缺乏存在意义和执行细则。因此,从立法和实践中切实落实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注释]

①许爱东.现场勘查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9:22.

[参考文献]

[1]邓云.刑事诉讼行为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21.

[3]李勇,王彪.对当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

[4]李明.我国见证制度中的三个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7(11).

[5]黄少石.现场勘查见证人模式的再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报,2010(3).

[6]赵民,沙贵君,赵静.侦查办案中的见证人问题[J].中国刑事警察,2003(4).

[7]宋佳宁,肖峰,时敬东.刑事侦查中的见证人制度[J].中国刑事警察,2006.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211-02

作者简介:李钰(1994-),男,汉族,内蒙古包头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本科生;秦嘉悦(1996-),女,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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