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退回工伤劳动者的法律适用分析
2016-02-01石兴韩鹏
石 兴 韩 鹏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退回工伤劳动者的法律适用分析
石兴韩鹏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沈阳110013
摘要: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被认定工伤,派遣协议期满后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是否违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工伤
一、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心局。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省劳服XX分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省劳服。
2006年10月1日起,谭某某由省劳服XX分公司派遣至中心局工作。谭某某与省劳服XX分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日为2015年9月30日。省劳服XX分公司与中心局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务协议期限届满日为2015年1月31日。2014年8月5日,谭某某在中心局工作过程中受伤,2014年10月23日,XX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作出谭某某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2015年1月31日,中心局以与省劳服XX分公司的劳务协议期限届满为由将谭某某退回至省劳服XX分公司。省劳服XX分公司认为中心局属违法退工,对谭某某不予接收,并要求其继续回中心局工作,而中心局亦对谭某某不予接收,谭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以中心局、省劳服XX分公司、省劳服为被申请人向L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谭某某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于当日作出L劳人仲字[2015]第13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谭某某诉称,谭某某因工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心局在谭某某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将谭某某退回到省劳服XX分公司是违法的,而省劳服XX分公司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的行为亦构成对谭某某合法权益的侵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