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模式之我见
2016-02-01袁荣华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袁荣华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模式之我见
袁荣华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9条确立以登记生效主义为主,兼采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在此原则下,《物权法》第129条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选择适用登记对抗模式。但是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对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之试点办法的出台,对该模式造成了更大的冲击。由此,本文试对此种模式存在的弊端作出分析。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对抗;登记生效
一、案例引入——问题之提出
甲将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给乙,没有进行变动登记,之后,又将该已经让与过一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给不知道真实情况的丙。根据现行法律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转让采登记对抗模式,乙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却不保有物权所应具备之对世性。若丙接受了转让实际占有者土地,但是也未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善意取得之规定,丙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也不具有对抗效力。所以,这样看来,同一个土地之上同时存有着两个均不具有对世效力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显然违背了物权法所应保有的一物一权之基本原则。而这一问题因采用登记对抗模式所引致。由此,本文旨在分析中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之登记对抗主义不合理之基础上,重点分析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转适用登记对抗主义所具有之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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