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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设青少年法院的积极探索*

2016-02-01孟媛媛付福临

法制博览 2016年2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厦门市

孟媛媛 付福临

1.集美大学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厦门创设青少年法院的积极探索*

孟媛媛1付福临2

1.集美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2.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厦门市历经多年少年法庭审判模式的创新与改革,包括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家事法庭均在审判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存在审判机构不独立、专业化缺失、受案范围有争议等问题。本文立足厦门市少年审判的现状,提出厦门创设青少年法院的具体构想,旨在将厦门市的少年司法保护提高到新的层面,为我国少年法院的设立提供经验思路。

关键词:青少年法院;未成年人;厦门市

一、厦门市少年审判机构的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厦门市各级法院结合实际,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断创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模式,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家事法庭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承担重要作用。但当前包括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基层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对象仅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只涉及被告人为未成人的案件),未将侵犯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纳入其中,改革中虽成效显著,也存在许多困境。

(一)未成年人审判合议庭

当前厦门采取少年审判合议庭的法院主要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美区基层人民法院、思明区基层人民法院,湖里区基层人民法院等。

以集美区基层人民法院为例,其在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理上较为重视,在审判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设立了专门的较为稳定的少年合议庭:由2名审判人员加1名陪审员组成。除了由部门负责人(女性)专门承办此类案件外,还引入了专门陪审制度,针对具体情况安排中小学教师、社区工作者、心理工作者等具有特殊职业背景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确保案件在较快时间内结案。据悉,2010-2015年集美区法院已审结生效的案件中,未成年犯罪的案件146件257人,均是其合议庭承担审判工作。

尽管厦门市各级法院多采用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但其独立性、稳定性难尽人意,对少年审判的专业化发展不利。

1.现有审判机构具有依附性,独立性弱

厦门市少年法庭基本设置于普通法院之中,或附属刑庭,或无独立行政编制,承担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的人、则人、物均由少年法庭所属的普通法院所掌控。根据调研情况显示,厦门市2015年1月至11月间,全市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3件涉及204人,其中思明区法院审判的未成年人案件17件26人;集美区法院25件40人;翔安区23件32人。从办案的数量来讲远远低于普通刑案的数量:每年200-300余件。但是由于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少年案件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审前社会调查,审中刑事和解,审后帮扶的大量工作不能仅以审判的案件数量来衡量。同时面对办案数量上与普通法院或者刑庭审判员相比较之工作量的不平均,导致最终无法专门受理少年审判,还需负责普通刑案的审理。以思明区法院为例,普通刑庭法官每年办案数量300余件,只能确认少年合议庭审判员专门承办少年刑案,但也必须负责其他普通刑案,当然这与当前普通法院的法官评价体系相关,少年法官付出辛苦劳动却得不得肯定,必然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这直接损害了少年司法制度的长远稳定发展。

2.少年审判专业化缺失

由于少年和少年案件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制度需要专业化。少年审判要想成功,一定要与包括父母、社区、教育、精神医疗、心理辅导、社会工作人士相结合,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做好审前、审中、审后的各项工作,最重要的是要人性化,灵活性。如由于当前各少年审判机构均附属普通法院,法官办案量过大,无法承担完全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这就需借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合适成年人、志愿者等主体加以协助,特别是合适成年人、特邀陪审员等都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有教育感化的能力。但当前厦门市各法院的合适成年人、特邀陪审员均不是专门为未成年人而设置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感化、帮助的能力有限;心理调适中心,心灵辅导适用率也不高,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受到了一些审判人员的质疑;审后矫正、帮扶工作难以开展,当前厦门除海沧区法院成立的少年犯帮扶基地外,各级法院只能有心无力,法官有时甚至要自掏腰包帮助未成年人短暂生活,少年审判预防犯罪、帮助改造的目的难以实现。这些主要是少年审判工作的不专业性导致的。可以说少年审判的全面开展最重要的就是专业化、人性化,这都是无法在普通法院之内有可能发展出的特色。

(二)家事法庭

厦门当前采取家事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要是海沧区法院及翔安区法院。其中海沧区法院在全省成立了首家综合性的家事法庭,将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减刑、假释等案件统一划归家事法庭承办,是目前全国受案范围最广的家事审判庭之一。

与海沧独立的家事法庭不同,翔安区法院虽也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案件列为家事法庭管辖的范围,但其家事法庭的机构非正式独立机构,审判人员隶属刑庭,只是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才组成。由于案源有限,审判组织及人员具有不稳定性。

1.家事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优势

家事法庭从性质来看为综合性法庭,综合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与涉及家事案件。从优势来说:(1)未成年人事件与家事事件的审理由于在历史传统上、理念和制度上存在相当的契合度,这就让少年家事法庭同时受理各类未成年人案件和家事案件具有可行性。(2)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多与家庭教育不当,家庭关系不畅相关,用家事法庭来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能够通过对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家事问题的解决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有序和健康,有利于从根源上发现少年犯罪的成因,抓住预防少年犯罪的核心。

2.家事法庭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弊端

(1)家事法庭审理的多为家庭财产分配、夫妻婚姻关系、家庭暴力等案件,由于法官审理的案件范围过大,难以兼顾少年刑事案件审前、审中、审后的专门性、特殊性要求,只能按普通程序审理少年犯罪的案件,无法触及少年犯罪的源头;(2)综合型家事法庭受理各类性质不同的案件,但从受案范围看,无法明确其具体的受案标准,有扩大受案犯罪而缺乏法律依据的质疑,且容易造成与民事、刑事审判庭受案范围上交叉、重叠不清之情况,对其他业务庭工作形成冲击。

二、厦门未来少年审判机构的构想——青少年法院

台湾与厦门毗邻,经济文化背景相似,现已形成了成熟的少年司法体制,对其发展经验教训加以学习、借鉴及本土化探索的实践,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意义深远。笔者主张以台湾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为蓝本,再结合厦门的本土化情况加以改良,设置厦门市青少年法院。

(一)厦门青少年法院的性质与级别

厦门属于中型城市,每年的少年刑事案件数量有限,且大多数性质轻微,情节简单,几乎一半以上的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审决。按照当前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才能适用,如果定位在中级法院,则所有案件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只能使用普通程序,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笔者主张厦门少年法院可借鉴台湾少年法院与少年法庭相结合的方式,在厦门市建立中级青少年法院,并在各基层法院建立青少年法庭,该法庭应设立为综合庭,负责管辖辖区内发生的青少年一审案件。而一审青少年案件的上诉、抗诉由中级青少年法院予以审理。这种两元式的设置,不仅能保证一审案源充足,也能保证青少年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威性,专业性,应是较为适合我国当前少年审判制度发展的实践经验。当然,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案的青少年犯罪,也应由中级青少年法院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

同时,笔者也建议青少年法院的设置应符合当前法院体制改革的要求,青少年法院及青少年法庭的人与财都应尽量独立,其编制、薪酬和待遇最好由省级统一管理,尽可能避免青少年法庭依附于普通法院带来的不独立性缺陷。

(二)青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

综合厦门市的区域特点、少年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保护的需求及案源的考虑,厦门市青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包括:(1)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除本该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外,可由基层法院内部的青少年法庭审理,也便于简易程序的开展;(2)除14-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厦门也可将18周岁以上23周岁以下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也纳入管辖范围。在校学生因其特殊的学习生活环境,将其纳入少年审判程序有利于教育和感化;这也是定义为厦门市青少年法院的原因,其主体不仅限于未成年人;(3)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青少年的其他民事、行政案件。以青少年主体为设定管辖的主要标准,主要是考虑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政策,青少年法院应从民事、行政、刑事各类案件中总结经验,树立少年司法审判的权威,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青少年法院的内设机构

笔者认为青少年法院作为专门法院,有其着重保护的法益,应体现出青少年司法制度的特殊性,可从我国台湾地区当前少年审判组织的设置中吸收优秀经验,当然,厦门市各级法院少年法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设置时也应加以结合。具体来看,厦门市青少年法院、青少年综合庭应内设下列机构:

1.青少年专门法庭

即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青少年权益保护案件审判庭(主要负责民事与行政案件)。笔者之所以将民事和行政案件合并在一个审判庭,是因为涉及少年权益的民事案件较多,而行政案件较少,单独设置一个审判庭有资源浪费之嫌。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可以组织负责不同类型案件的专审法官,配以特邀陪审员完成审判。

2.社会调查室

其主要负责少年案件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社会调查室可设专职社会调查员若干名,亦可聘请学校教师、社会志愿者等兼任。当前厦门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审前社会调查问卷及人员,人员也较为充沛。

3.司法综合救助部门

包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办公室、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办公室、少年心理咨询辅导室等。尤其是心理咨询辅导室,可针对司法程序中的青少年心理咨询、检测、疏导开展工作。建议还是聘请相关的心理学教师或专门的心理咨询师担任更好。不应由法官兼任,哪怕有相关心理学知识,也将过多分散法官的精力。此做法现在集美法院已经适用的较为成熟,名为“心理调适中心”在被告人认罪、感化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再如翔安法院的“亲情会见室”,也有如此功效。此外,还应设立书记官室、研究室、办公室等其他必要的机构。

(四)青少年法院的审理方式

青少年法院来在实践中可广泛适用圆桌式(或U形)审理方式。圆桌式审理方式易拉近当事人与法官的距离,便于当事人之间对话,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悔过,当前各级法院已较为普遍适用。但适用的效果还未完全体现,据调研发现,很多法院的圆桌式法庭成了摆设,未真正体现其价值。因此笔者建议涉及青少年犯罪的案件原则上应必须使用圆桌式审理方式,特殊情况下除外。特殊情况应界定为未成年人被告人犯罪性质恶劣、无悔过认罪态度、人身危险性较高等案件。

(五)相关重要体系的设置

少年司法的独特性要求除建立专门的青少年法院之外,还应配置一系列相关制度。如应建立专门的青少年关押场所,并配备专业的具有相关知识(如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的人员管教;建立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心,提高少年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建立审后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如当前海沧区法院与社会机构、企业合作,为未成年人审后的改造,重返社会创造条件、加以培训、提供条件,这都是少年审判的延伸活动,对预防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有积极作用。

三、结语

前文己经论述,少年法院是属于城市的,更准确地的说是属于经济较为发达,司法环境相对较好的城市,厦门市虽不像上海、北京那样的大城市有丰富的创设经验,但其司法环境较好,创新能力较强,且对比之上海、北京动辄要建立若干个少年法院,在厦门实践少年法院可能付出的代价更小,成功的机率更高。不可避免,在少年法院的创立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困境和阻碍,也会触及或损害一些部门的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创设少年法院是必然的,厦门应把握时机,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跨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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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4-0041-03

作者简介:孟媛媛(1980-),女,汉族,辽宁辽中人,集美大学法学院,讲师;付福临(1982-),男,汉族,陕西西安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福建省厦门市社会科学调研课题(2015年)“厦门创设青少年法院的积极探索——借鉴台湾少年法院的运行机制”(XMSK2015D07)的主要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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