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2016-02-01吕德天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吕德天
(401120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重庆)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研究
吕德天
(401120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重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成为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与此相适应,近年来饲养动物的人群和家庭大幅增长,但同时,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等方面展开论述。
饲养动物;无过错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概念和范围限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要准确理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必须注意一下几点:
(1)须为饲养的动物,包括普通个人饲养和动物园饲养,不包括微生物和野生动物。
(2)须因动物独立加害。故:动物在人的驾驭、支配下致人损害(如主人唆使其狗扑咬他人),不属于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人的加害行为。
(3)须为动物“固有的危险实现”,如牛抵人、狗咬人、鸡啄人、马踢人。
(4)包括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既包括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也包括间接给他人造成损害。
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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