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2016-02-01刘珂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刘 珂
(100089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北京)
论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刘 珂
(100089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北京)
自然环境的不断破坏,使人们的生存环境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环境问题逐渐得到重视,与此同时环境权也开始被公众援引和提倡。由于环境权自身的特殊性,中国的公民环境权理论相对滞后,在法律中也很少能找到关于公民环境权的条款,公民环境权的发展障碍重重。
公民环境权;界定;现状;救济
一、环境权的提出与界定
(一)环境权的提出
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社会进程加快,在科技和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不得不考虑环境以及我们自身的环境权问题。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拥有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附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庄严责任。”1982年通过的《内罗毕宣言》指出了进行环境管理和评价的必要性。1992通过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中又提出:“人类有权享有与自然和谐的、健康和富足的生活。”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开始得到世界的认同,并在世界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界定环境权的原则
1.应以法律权利义务的概念为基点界定环境权
法律权利,是法律赋予主体所享有的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与其相对应的是法律义务,它指法律规定的,为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必须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某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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