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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基于患者权利保障视角

2016-02-01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公益性公立医院权利

彭 科

(412007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湖南 株洲)

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基于患者权利保障视角

彭 科

(412007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 株洲)

当前我国有一个层出不穷的现象,那就是公立医院医患关系的矛盾激化不断发生。要从根本上保障医疗患者的权益,就要从本质上审视公立医院自身的公益性质,并立法加强对患者权利的切实保护,建立起对相关人员和医院科室负责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从制度上规范医疗工作者在治疗患者过程中的一些不当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者对公益性的意识,践行保障患者的国际卫生组织在《病人权利准则》所规定患者的基本权利原则。

公立医院;公益性;患者权利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紧张在现今中国常见的现象,同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与极度的恐慌。如何从本质上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需要反思医疗制度并进行科学合理性分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从立法上规范医疗工作者的在治疗患者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患者在公立医院求医的过程中涉及到权利以及合法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障机制的探讨。

一、患者的权利与我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之间的关系探析

在我国,公立医院是指政府举办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医院,也就是国营医院、国家出钱办的医院。国立医院分3个等级,一级是社区医院,二级是县(区)级医院,三级是市级医院[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我国公立医院的基本属性,其属性可以将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总结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提高基本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提高医疗服务的适宜性、积极履行医院的职责和应尽的社会义务、提高卫生服务的供给数量。我国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决定了患者享有的与之相关的权利,患者去公立医院求医,从法理上说是一种选择的自由,法律赋予公民有求医的权利并且享有被治疗的权利。世界卫组织在《病人权利准则》明确保障患者就医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患者享有十种权利:共同委托鉴定权利、答辩与陈述权利、知情权、病案资料复印权、共同委托鉴定权、申请回避权等。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决定了患者享有这些权利的必然性,患者权利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促使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突显与进步。

二、保障患者权利的现状及问题剖析

首先,公立医院对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忽视。患者在公立医院就医享受医疗自主权,患者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拒绝某一项医疗服务等。其中主要表现在三方面:①医院对于患者自身的自主权的保护意识的缺失。少数医院欺瞒患者,夸大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为完成工作,间接误导病人进行手术,导致病人在无法辨别病情真实情况下进行“被强暴式”进行手术,自由选择手术的权利被剥夺;②患者对于医疗服务选择的自主权的无奈。由于患者对于医学知识的欠缺,不清楚到底选择哪种医疗方案、医疗服务、医疗药物,并且担心一旦错误选择会导致自身身体损害,而医院却常常依照医院惯例对病人进行提供选择方法,由于病人的个人情况不一样最后导致一系列的医疗纠纷;③对医疗机构的选择自主权。很多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由于少数患者患有传染病、危重病人等情况,而医院担心接收这样的病人万一没有治疗好会担心病人家属来找麻烦从而拒绝接收这样的病人进医院治疗,这严重违背患者对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利。

其次,患者隐私权频繁受到侵犯。在我国由于患者隐私权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导致医生、医院对病人隐私管理不够重视,极大侵犯并伤害了患者的权利,导致病人因为病情被公开后精神压力的增加。尽管医生有权利了解病人的隐秘身体部位、生活习惯等、但是不代表其有向所有人公开病人病情的权利。少数医生经常忽视保密处理患者治疗过程中所有的治疗内容跟记录、病检结果跟治疗结果。

最后,患者请求赔偿权的困境。当患者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根据民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法》里面应该对患者权利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赔偿。患者有权利要求医院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同时患者有权利请求相关司法部门对其进行司法鉴定。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后,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义务[2]。由于患者相对医院而言是弱者,医院医疗工作者经常对病人以:“对于这种不好的结果,我们已经尽力了忽悠”推辞责任的方式来回避患者的追责。医疗人员对病人没有尽到事先说明的义务导致患者的同意权受到侵害同样需要进行赔偿。

三、促进患者权利保障制度的举措

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决定了公立医院更加应该以公益性造福人民。但是当今公立医院的运行模式导致了很多弊端,医院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职责不够分明。公立医院最主要的职责功能应该以服务人民、以人民生命健康为重的机构。公立医院在其主要职责功能中就患者权利方面保障应该体现:以患者为中心,平等对待病人,尊重和保护患者的各种合理权利,本着去帮助患者去解决问题的职责,重视对患者隐私权利的保护,加大对医务工作者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落实。进一步提升医院自身综合实力,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资源服务,减少医疗事故的出现。在服务方面,应该重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的本质性质就是公共服务职能,在服务价格方面应该避免“高价收费、乱收费”的情况出现,同时应当履行收费前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尊重患者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利。明确公立医院医生的职责,加强对医生的公益性意识的提升,完善相关规则医生权利的制度。加大对公立医院“医德医风”的建设,增强医生的思想道德的觉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以人民的生命健康为准”的基本要求,树立一批具有高素养、高医德的典型医生代表,进一步激励医生思想进步。同时,政府应该为实现公共利益而存在,公共政策必须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这是对政府行为最基本的约束性义务和责任[3]。

[1] 朱一丹.对公立医院改革的认识与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1-04-15.

[2] 康靖.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法学院,2006-03-20.

[3] 卢梭著,何亮武译.《社会契约论》[М].商务印书馆,1996版.

彭科(1989~ ),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专业:宪法与行政法学。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公立医院公益性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CX2016B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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