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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2016-02-01高伟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建设

高伟丰

(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高伟丰

(264005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从物权分类的角度,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入到用益物权的范畴,自然具备用益物权的属性,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就使得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时是否具有用益物权属性的法律依据产生了歧义,为求梳理其中法律关系,阐明法律概念,明析其法律地位,做此文简要讨论。

集体所有的土地;用益物权;属性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入用益物权范畴的原因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135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法条可以看出这里指的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自然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民法通则》第80条第一款:“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从《民法通则》规定来看,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交给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而这部分土地通常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收益。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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