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权行使的重构
2016-02-01吴鸿强林楸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吴鸿强 林楸玲
(1.365500 沙县人民法院 福建 三明 2.365500 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权行使的重构
吴鸿强1林楸玲2
(1.365500沙县人民法院福建 三明2.365500沙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三明)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人身危险性特征,传统以刑事责任为基础的刑罚制度,难以单独实现降低未成年犯人身危险性的目的,在帮助未成年犯教育矫正、回归社会方面效果有限。
保安处分;未成年人;缓刑命令
一、保安处分的源起与发展
欧洲社会长期以来,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都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以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刑法学家为代表,刑事古典学派主要关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强调犯罪行为是行为人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进而以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为中心,讨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了19世纪中后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不断激化,犯罪现象突出,原有的依据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所建立的犯罪惩罚体系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安处分的思想逐渐萌芽发展并形成理论。
二、保安处分的内涵
对于保安处分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归纳和理解,第一,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保安处分主要适用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并以人身危险性作为保安处分的根本出发点,包括责任能力受限的人。第二,保安处分的意义。从同态复仇到惩罚报应再到教育矫治,保安处分的意义在于通过阻止行为人的反社会危险,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