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构建
2016-02-01李斌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李 斌
(36500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构建
李 斌
(365000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三明)
2014年10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其中明确指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从宽制度。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本文主要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现行简易程序制度的关系,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意义,同时结合二者之间区别从程序和实体角度构建该制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程序;实体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简易程度的联系和区别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③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④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在合议庭组成、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审理期限以及送达等方面相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不受普通程序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指出:“明确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