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贵州建筑方案侵权案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研究
2016-02-01尹靓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尹 靓
(330013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 南昌)
基于贵州建筑方案侵权案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研究
尹 靓
(330013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引起广泛关注的贵州建筑方案侵权案折射出我国艺术领域知识产权屡受侵犯的种种现状,引发了各界关于加强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刻思考。本文主要通过对涉案作品类别的法律认定,继而具体分析著作权侵权之“实质性相似+接触”标准,最终得以界分特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著作权;侵权认定;实质性相似;接触
一、案例介绍
近日,一波三折的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刘某起诉贵州某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伍某侵犯其知识产权案有了最新进展。此次知识产权之争涉及刘某作品13件,所涉伍某主持的设计项目14个。刘某诉称:被伍某侵权的这十三件作品有的获得过国内外重要奖项,有的参加过国内外重要展览,有的被国内外重要美术馆收藏,有的是地标性建筑的公共艺术作品,伍某在其出版发行的9本出版物中,至少105次使用这十三件原创作品,有些是全部照搬,未作任何改动,有些是稍作篡改,拼凑使用,甚至将刘某三件作品组合成《贵州博物馆创意设计》,先后两次在全国建筑设计作品展中获奖。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某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艺品等,伍某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设计方案,两者属于不同的行业。故此,该院认定伍某不构成侵权。
伍某认为,自己的作品主要是建筑设计方案,而刘某的作品主要是美术作品形式的雕塑、工艺品等,两个专业领域的主题内容几乎无关联性,各自作品的表现主体形式完全不同,因而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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