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问题探究——以大数据引导侦查为视角
2016-02-01郑威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信息
郑 威
(36500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三明)
贿赂犯罪侦查模式转型问题探究——以大数据引导侦查为视角
郑 威
(365000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三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与其不相适应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惯性,均需作出调整和改变。毫无疑问,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立案和侦查为刑事诉讼之开局,其收集运用证据之质量关系到从源头上保证案件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1]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贿赂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
(1)侦查权地位的强势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心是侦查。由于侦查权过于强大,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关押即与外界失去联系,其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保障,审判实际上仅仅是对侦查阶段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所进行的一种机械性的审查和确认。随着《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的身份得到确立,律师的辩护权、同步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诉讼权利得到不断强化,辩护权逐步具有约束侦查权的能力。
(2)口供中心主义模式将被颠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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