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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研究

2016-02-01陈茜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陈 茜

(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研究

陈 茜

(264005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有具备了正当防卫这一前提,才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在中国刑法理论的语境下,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包括主观条件的,换言之,防卫人须具有防卫意识。因此,防卫人防卫过当造成死伤结果的,其罪过形式不应是故意,而是过失。

防卫过当;主观罪过;过失

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按照其符合的犯罪构成来确定罪名,不存在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等。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轰动一时的“邓玉娇案”中,邓玉娇因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并且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对其免予了刑事处罚,可以说是她的幸运。而要正确的解决防卫过当的责任,避免司法实践中对众多相似案件量刑轻重不一的问题,关键在于解决其罪过形式问题。

一、理论争议与司法实践的混乱

刑法理论界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意见纷呈、莫衷一是。有人认为,防卫过当既可以成立过失犯罪,也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其中的故意即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而过失既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即故意与过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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