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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6-02-01肖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危害方法

肖 毅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肖 毅

(264005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该罪名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特征,决定了如果不对其严格解释,即会造成其适用的宽泛性。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内涵

张明楷教授一直主张对本罪的构成要件采取限制解释的态度: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②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条第114条、第115款规定的具体的公共危险或者侵害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③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劳东燕教授认为有必要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来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限定。①从性质上来说,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必须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内在危险。②从程度上看,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本身,必须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

笔者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必须参照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行为方式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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