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预防
2016-02-01张帆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张 帆
(430072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论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预防
张 帆
(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领域的一个毒瘤,需要进行有效的遏制。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首先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概述,然后介绍了刑讯逼供的危害,再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成因,最后就刑讯逼供的防范提出了一些浅显的见解。
刑讯逼供;刑法;防范
一、刑讯逼供的概述
刑讯逼供是各国的刑法都立法确定不能进入的地区,各国都采取的相应的措施禁止此类行为的出现。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相同,各国在刑讯逼供的理解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故而,对刑讯逼供进行确定的定义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1.刑讯逼供概念的界定
英国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是指为了获取信息,采用使当事人肉体疼痛的方式获取。联合国的公约认为,刑讯逼供是指为了获取情报或者供述,采取使当事人肉体和精神双重疼痛的方式,而这种行为又是在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我国,要正确理解刑讯逼供的定义,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这三方面就是刑讯逼供的基本法律特征、中国的基本国情、当代司法的理念。在这里,笔者重点讨论刑讯逼供的法律特征。
(1)刑讯逼供的手段。在现代,进行刑讯逼供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身体刑。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采取手段,折磨当事人的肉体,是最野蛮的刑讯逼供的手段。
第二,变相的肉刑。这种方式不采取直接的肉刑,而是采取间接的肉刑,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促使当事人在精神上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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