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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6-02-01郭坚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郭坚捷

(317200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刑事诉讼中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郭坚捷

(317200天台县人民法院浙江 天台)

本文分析了当前审前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对审前社会调查困境的原因分析,我们提出了完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刑事诉讼;审前社会调查;问题;对策

一、当前审前调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审前调查后置导致调查时间与审限冲突

一方面,新刑诉法扩大了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案件被告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率相对较高。在当前效率指标权重过于突出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下,法官往往追求在最短期限内结案,在没有到调查规定最后期限便作出判决。另一方面,在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信息全面性的要求下,审前调查报告的形成不能“一蹴而就”,地理环境与调查主体的自身条件等客观制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前调查报告的完成时间。审前社会调查时间与案件的审理期限呈现了明显的倒挂。

2.审判保密制度与审前社会调查相对公开性的冲突

人民法院基于在司法领域最大限度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考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审前社会调查本身的社会性与相对公开性,一旦开展了审前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制作出一份合乎规范且较为详尽的审前调查评估报告,必然需要与居住地的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邻里等进行交流,听取意见,这也必然导致案情在一定范围里呈现公开的状态,造成对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隐私的泄露,在无形中增加了未成年被告人“无痕”回归社会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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