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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6-02-01李腾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关键词:制度

李 腾

(200042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李 腾

(20004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近年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继出台,均对未成年犯罪封存制度做出了规定,丰富和扩充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依据正当法律程序理念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层面的“事实”状况,上述规定仍然存在诸多不可忽视的外在的障碍和内在的缺陷,亟需找到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之间的衔接,真正发挥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应有的功效。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

一、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适用对象

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解释》九十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规则》第五百零三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其中,“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可以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所犯处罚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对于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规则》第五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也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且此处的“不起诉”应理解为包括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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