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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法律研究

2016-02-01钱宇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8期

钱 宇

(650200 昆明市官渡区先策学校 云南 昆明)

浅谈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法律研究

钱 宇

(650200昆明市官渡区先策学校云南 昆明)

文章首先着重对目前世界上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三个理论即合同成立主义、所有权主义、交付主义进行了介绍。最后得出结论,即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应统一采用交付主义。

风险;交付;交付主义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涵义

所谓风险负担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货物毁损灭失时,风险应当由谁承担的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

第一,风险负担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在单务合同中,由于没有对价的支付,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没有支付对价的一方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而对于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而言,本来交付是其应承担的单方义务,所以对他来说,承担标的物的损失并没有违反其意愿。

第二,风险负担的承担者所负担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实际损害。风险负担只负责非当事人引起的实际损害,不包括有关的期待利益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的支付等责任。

第三,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的规则而不是物权法上的规则。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所说的风险,指的是当事人在交易中遭受的损失,也就是合同履行中的损失问题。所以,风险负担实际上涉及的是履行中的利益损失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因此,应当在合同法而不是物权法中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则。

二、各国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立法选择

1.成立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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