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构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必要性*1
2016-02-01廖燕萍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必要性
廖燕萍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试析建构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必要性*1
廖燕萍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自治立法的数量虽然得以大大增加,但是自治立法的质量却始终得不到明显提高。构建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制度不失为一个新的思路,通过对民族自治立法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前置评估,可以有效减少试错成本,同时也能完善民族自治立法的相关程序问题。本文着重对构建这一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认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预防“越权”行使自治立法权的要求以及完善自治立法的立法程序的要求是构建民族自治立法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民族自治立法;立法前评估;必要性
一、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在施行15年后始得修改,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规定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评估、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关于立法评估的问题,也在此次《立法法》修改中得以规定。新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并且将评估情况在审议结果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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