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债务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
2016-02-01苗迎春王文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6期
●苗迎春 王文强
承担债务的法律性质认定及撤销权行使
●苗迎春 王文强
【要点】
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主动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免除原债务人的责任。在审判中,第三人主动要求履行债务的,应该首先查明第三人在该债务关系中的地位,如第三人系该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担保人等,则不能认定为债务加入,而应该按照原法律关系处理。第三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与债权人签订承担债务的合同后,以未免除原债务人责任构成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法院应根据合同性质区分对待。
【案情】
2010年3月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平度农行诉被告平度粮库、青岛第四植物油厂、青岛淳金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淳金公司)、太阳石(青岛)植物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石公司)、宏恩公司、第三人康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作出(2010)青民四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康达公司偿还原告平度农行借款700万元及利息;被告淳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13年3月31日,原告平度农行提出上诉,要求判令平度粮库、宏恩公司、太阳石公司对贷款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013年7月21日,平度粮库致函平度农行,承认欠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808569.21元(截止到2013年6月20日)未还,申请减免利息,并承诺三年内分期付清贷款本金700万元及被告已支付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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