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与适用
2016-03-16吕曰东贾慧芳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6期
●吕曰东 贾慧芳
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解与适用
●吕曰东 贾慧芳
举证责任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意义。举证责任分配通常是从结果意义,而非行为意义的角度而言。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基本是法定的。司法实务中,首先,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必须依法而行;其次,要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规范说规定的一般规则;再次,特定情况下,要灵活适用一般规则,结合其他证明方法,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把握好举证责任转移的节点。同时,分配举证责任前,应注意到举证责任的免除的情形。
举证责任分配 规范说 举证责任转移 自由心证
证据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是民事审判中事实认定的起点,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举证责任分配一直是一个司法难题,举证责任公平合理地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同时也关系到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以下称《民诉证据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初步引入了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称《民诉解释》)对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又进一步加以明确,这对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使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裁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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