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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以“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为中心

2016-03-16赵振飞

关键词:法律

●赵振飞

善意取得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以“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为中心

●赵振飞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和问题的提出

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权利,此为民法通识。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可以基于其所有权享有对房屋占有的权利,不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本来似乎也不成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刊登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对此作了否定性的回答,颇为引人注目。基本案情如下:

系争房屋为臧树林购得后,于2008年8月登记至其名下。2011年8月12日,案外人李榛以臧树林代理人身份与谢伟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登记机关递交转移登记申请,当月系争房屋登记至谢伟忠名下。2011年10月,连成贤与谢伟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4 月5日,系争房屋登记至连成贤名下。

2012年7月5日,连成贤起诉谢伟忠交付房屋,臧树林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3年8 月19日,浦东法院作出(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物权法》第106条判决:1.谢伟忠与臧树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驳回连成贤要求谢伟忠交付房屋的诉求;3.驳回臧树林要求确认谢伟忠与连成贤合同无效的诉求。

2013年10月24日,连成贤起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成贤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系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臧树林已非系争房屋产权人,无权居住使用系争房屋,连成贤要求臧树林迁出房屋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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