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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名将手机拿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6-02-01黄宇熙

●黄宇熙

以借用他人手机打电话为名将手机拿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黄宇熙

【要点】

被告人以借用手机打电话为名,欺骗被害人将手机借给被告人使用,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拿走。这种行为不同于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抢夺,也不同于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诈骗,而是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秘密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盗窃罪。

【案情】

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烟台市某酒店餐厅内,谎称有急事,向在邻桌就餐的被害人王某借用iphone6s手机打电话。张某借到手机后装作打电话走出餐厅,拿着手机逃走。同年7月、8月,被告人张某分别在烟台市某肯德基餐厅和某网吧,以同样方式骗走iphone6s手机两部。张某将三部手机卖到二手手机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三部手机价值11000余元。

【审判】

烟台市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

对本案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犯罪特征。其理由是张某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属于以借打电话为名乘人不备公然抢走手机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理由是张某 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地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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