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问题
2016-02-01杨如冰张晓倩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6期
关键词:案例
●杨如冰 张晓倩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问题
●杨如冰 张晓倩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条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伤害职工、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复议与审判机关对于本条规定的理解难以达成一致,造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多方分歧,往往认定结果迥异;同时该条规定又有明显不合理之处,迄需立法机关加以完善。本文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加以分析,以求得出合理共识,并力求对法规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首先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某保洁公司职工朱某凌晨5点40分左右在家中死亡,家属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调查朱某同事,其同事证明朱某死亡前一天工作临近傍晚时出现疾病症状,脸色发白,大汗淋漓,人社局遂认定朱某为视同工伤,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由单位赔偿工伤职工家属六十余万元。
案例二:某信用社职工尚某上班期间感觉身体不舒服,于18时向主管请假要早下班一会儿,18时27分离开单位,回家途中到诊所就诊,诊所大夫怀疑系心绞痛,嘱其舌下含化速效救心丸10粒,建议其去县医院就诊,尚某自感症状见轻未去医院,第二天休班,临近傍晚又感觉身体不舒服,给主任请假再休息一天,当晚23时左右病情加重,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为当晚23时50分,诊断结论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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